《煙氣采樣器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稿發布
9月3日,全國環境化學計量技術委員會發布了《煙氣采樣器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稿,并面向全國各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煙氣采樣器是用于采集煙道、煙囪及排氣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有害成分(SO2、NOX、NH3、Hg等)的專用儀器。該儀器應用于環境監測領域已有近20年的時間,目前市場上儀器數量已達到數萬臺。
但是由于全國沒有統一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導致各個地區對該儀器的檢定、校準依據不統一,出現過許多糾紛,很難保證量值準確可靠。
煙氣采樣器與大氣采樣器都是利用吸附管或者吸收液收集氣態污染物,但兩者不同之處在于:大氣采樣器采集的樣品所處的大氣環境一般為靜態的,環境的溫度、濕度、壓力變化不大,樣品直接進入收集器。而煙氣采樣器所采集的樣品的物理、化學特性及其所處的環境條件相差很大,被采集的樣品處于動態的流動的管道中,管道中的溫度在幾十度到幾百度,負壓會達到幾十千帕。
由此可見,煙氣采樣器參照JJG956-2013《大氣采樣器》進行檢定或校準是不合理的,無法真實反映出對煙氣采樣器計量性能的要求。
煙氣采樣器性能直接關系到固定污染源氣態污染監測的準確性,環境污染的監控質量,關系到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為了保證煙氣采樣器計量檢定能夠統一、科學和可操作,亟需制定相應的檢定規程,使目前市場上的煙氣采樣器的計量性能得到較為全面地評價,使該儀器的多個參數測量得到全面的溯源,以便更好地滿足國民經濟各部門發展的需要和環境監測機構的需要。
本規程由青島市計量技術研究院會同青島海納光電環保有限公司、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河北省計量科學研究所、青島明華電子儀器有限公司及青島眾瑞智能儀器有限公司共同制定。
本規程依據JJF 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JJF 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和JJF 1059.1-2012《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的規定編寫。
本規程參考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T
47《煙氣采樣器技術條件》等標準中的技術要求和方法。本規程引用的文件有JJF1001-2001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HJ/T 47-1999
煙氣采樣器技術條件。
依據JJF 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本規程在組織架構上包括引言、范圍、引用文獻、概述、計量性能要求、通用技術要求、計量器具控制和附錄幾個部分。(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本規程適用于在煙道、煙囪及排氣筒等固定污染源中使用的采集氣態污染物的采樣流量不大于1.5L/min的煙氣采樣器的首次檢定、后續檢定及使用中檢查。
本規程不適用于轉子流量計采樣原理的煙氣采樣器。
本規程為首次制定。